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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家字第109000476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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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有效輔導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及社區從事家庭教育課程、教材設計及活動之推廣
    、輔導與諮詢,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家庭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工作目標如下︰
    (一)落實家庭教育之研究推展,以健全家庭功能,促進社會和諧。
    (二)研發家庭教育領域教材資源,輔導學校、社區,實施教學及活動
        。
    (三)輔導學校、社區推展家庭教育課程、教材設計及活動,以提升學
        習成效。
    (四)提供家庭教育諮詢服務,激勵教師服務熱忱,提升家長及社區家
        庭教育知能。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及
        幹事各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
    (三)置輔導委員若干人,由督學及科長兼任。
    (四)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五)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由本市學校校長擔任。
    (六)置輔導員若干人,遴選具有家庭教育專業知能之教育人員及家庭
        教育實務工作者擔任。
    (七)輔導員遴聘資格、標準及條件,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另訂之。
四、輔導團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五、經費:輔導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含所屬
    )編列預算補助。
六、獎勵:
    (一)輔導團團員輔導成績優良者,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
    (二)輔導團或承辦家庭教育相關活動之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得提報
        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
七、本要點陳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