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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雪山派出所特別待勤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和分行字第10800081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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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管理提供相關公務
    及員工休閒活動設置之雪山派出所特別待勤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別待勤室」,係指本分局雪山派出所駐地設置可供該
    勤務機構以外單位人員使用之特殊空間。
三、使用對象:
   (一)執行警察勤業務人員。
   (二)警政業務相關人員。
   (三)本分局員警及經核准之相關人員亦得攜眷(限父母、配偶、子
         女)申請使用。
四、管理原則:
    為求事權統一,特別待勤室由本分局行政組負責接受使用之登記,並
    委由所轄之雪山派出所所長及副所長兼任管理(含環境衛生之清理及
    公有財產之保養、保管)。該室增加設備、購買物品、日常清潔維護
    及修繕等事項,由分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五、申請使用程序與注意事項:
   (一)使用對象欲使用特別待勤室者,須依照申請時限,於使用前向本
         分局行政組以書面提出申請(使用申請表如附件),經核准後以
         電話通知申請人,方准予使用。
   (二)本分局員警每人每月限申請一次,每次以一房間為原則,且使用
         期間不得超過二日一夜,並依辦理登記之時間次序,排訂使用順
         序,不另對使用人員收取管理等費用。
   (三)分局遇有治安或該駐地有特定之勤、業務狀況得拒絕申請;申請
         人經本分局核准使用者,如有特殊狀況,本分局得通知撤銷或擇
         期使(借)用。另已完成申請登記,因故未能如期使用者,應即
         時通知本分局辦理取消事宜。
   (四)使用人員,憑警察人員服務證或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若有傳染
         病、皮膚病或思覺失調等病症,拒絕使用。
六、使用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盥洗用具及膳食自理。
   (二)個人財物自行保管,如有遺失、缺損責任自負。
   (三)不得有妨害安寧秩序及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四)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五)禁止攜帶寵物進入。
   (六)應注意公共衛生、防火安全,房間內禁止吸煙、喝酒、賭博與嚼
         食檳榔。
   (七)公有設備如有任意破壞,照價賠償並究責。
七、管理特別待勤室負責盡職有具體事實者(行政組所屬承辦人、派出所所
    長、協助管理員警一至二人及工友等),於本分局權責內,每半年嘉獎
    二次範圍內核實敘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