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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人字第11200638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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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照護本局同仁身心健康,
    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
    進而營造健康活力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局長
         、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大隊大隊長。
   (二)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
         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之適用對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 當簡
         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
   (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九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
         人員(含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四)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及於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聘用、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五)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含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及於
         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外勤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
    前述各項年齡標準,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或連續
    服務滿一年之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積保留至
    次一年度。但於次一年度仍未使用者,視為放棄。
    核定於當年度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規定,
    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
    上述所列對象同時符合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擇一受檢;受檢人
    員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
    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三、受檢人員須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事先提出公假申請,辦妥請假手續
    方得前往檢查,核給公假一日;如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
    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本局得依其檢附之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
    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年一次核給
    公假一日前往受檢;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不適用前條規定者,自費參
    加健康檢查,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
    附受檢證明文件。
    當年度以自費或受補助健檢者,以公假一日為限。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
    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
    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
    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
    本局應繕造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四、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五、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