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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生物安全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食檢字第112001931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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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
    工作,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責如下:
    (一)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第二
        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
    (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
        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建立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
        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三、本會成員與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五人,均由本處處長遴派本處人員兼之:
        1、主任委員一人:由處長或副處長擔任。
        2、生物安全主管一人。
        3、其餘委員三人,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
           (2)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代表。
           (3)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代表。
    (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内出缺時得補派
        ,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召開、進行、代理與決議事宜如下:
    (一)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生物安全主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與生物安全主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會前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
    (三)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檢驗組組長指派所屬人員兼任,協助處
    理本會召開會議、審理、記錄等行政事務。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為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