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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機電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電字第10800061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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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局及本局所屬二級機關
    自辦或代辦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或重大專案之機電、空調、電梯、給
    排水、消防等機電設施委外設計案件之設計水平及工程執行效率,特
    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機電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
    下:
   (一)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或重大專案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
         、消防等機電設施工程之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之諮詢與
         審議。
   (二)機電設施工程施工中之督導。
   (三)機電設施工程竣工之協驗。
   (四)其他機電工程相關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
    ,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機電學者、專家。
   (二)電機學者、專家。
   (三)消防學者、專家。
   (四)冷凍空調學者、專家。
   (五)資訊學者、專家。
   (六)本局機電資訊科科長。
   (七)本局建築工程管理科科長。
   (八)臺中市新建工程處機電工程科科長。
   (九)臺中市新建工程處建築工程科科長。
    主任委員或審議委員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特殊工程專
    長之人員與會列席。
四、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聘任之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
五、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
    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審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審
    議委員會得請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八、審議委員會為諮詢、審議、督導及協驗機電設施工程之需要,得由主
    任委員授權組成專案小組,或機電設施工程預算總經費未達查核金額
    五分之一者得交由臺中市新建工程處相關科室辦理機電設施工程之設
    計圖說、工程預算書之審議、施工中之督導及竣工之協驗等事項。
    前項被授權單位可逕為決議,但工程內容複雜需審議委員會協助審查
    者,不在此限。
九、審議委員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
    務工作,幹事三人至五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本局
    及本局所屬二級機關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之。
十、審議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一、審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提送審查之業務單位相關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