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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巿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孔忠合字第10600013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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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闡揚孔孟思想
    ,推行復興中華文化運動,並使場地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場地範圍:場地分為研習教室及戶外場地。
三、營運管理目標:
   (一)推廣孔孟思想活動。
   (二)辦理各項文化藝術傳習。
   (三)促進國內外館務交流,推展國際性孔孟思想活動。
   (四)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之社教活動。
四、申請者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本要點之營運目標,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
    所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其所繳付之費用不予退還並立即停止借用:
   (一)違背政府政策、法令、社會善良風俗或有害社會公益者。
   (二)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內容具危險性或足以汙損本所環境、建築、場地及各項設施,
         經本所審議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曾使用本所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五、凡借用本所場地者,須於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
    場地之一切安全責任。
六、申請借用本所場地,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書及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
    書,送本所審核通過後借用之。 
七、申請借用本所場地經核准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三日,繳交財物破損暨
    場地損害賠償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及所有費用,逾期者視同放棄。
    保證金俟使用後經本所檢查無破損財物、場地及其他一切設備,並繳
    清應繳之相關費用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但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納
    之保證金得申請無息退還。
八、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因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時,本所得通知申請者改
    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
    求任何賠償。
九、使用本所場地時,原有之設備或公物,不得任意移動或改變,如有破
    損情事,應由申請人於使用後三日內自行修復,如未於限期內修復時
    ,得由本所代為雇工修復並由其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由申請人負責
    賠償。場地如須佈置,事前應徵得本所同意。
十、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連續逾十日。
十一、使用時間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使用上述其餘時段者
      ,本所得視申請活動性質與予准駁,其經核准者,加倍收取場地租
      金。
      申請人應自行整理、清掃場地,以維護環境整潔。若無法自行清理
      ,由本所按借用時數每小時一千元整計收清潔維護費,代為清理。
      基於環保概念應避免使用塑膠袋、禁用一次性(如汽球類商品)及美
      耐皿餐具,以減少垃圾廢棄物產生,並應落實垃圾分類及做好資源
      回收工作。
十二、使用期間按借用時數收取場地租金,研習教室每間每小時二百元整
      ;戶外場地每小時五百元整。如需使用本所之水電、冷氣、影音設
      備時,須先行洽商,水電費每小時一百佰元整;冷氣費每間每小時
      二百元整;影音設備每間每小時二百元整,並由本所連同場地清潔
      維護費一同解繳市庫。但部分電氣為顧及安全無法供給使用者,由
      申請者自行設法。
      戶外場地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租借人自行準備
      。戶外場地使用擴音設備產生之音量,最高不得
      超過70分貝。
十三、由本所與其他單位合、協辦之各項活動,經本所同意使用者,使用
      單位得免費使用場地,並有優先使用權,惟本所得要求支付場地使
      用保證金。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