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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5008641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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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辦理「處理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覺察期及輔導期規範事項,
    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
    詢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及輔導之協助。
  (二)甄選、培訓績優教師擔任教學專業輔導員,並確認其任用、任期
        、權利、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建立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人才資料庫。
  (四)因應學校需求指派調查人員及輔導人員到校協助。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指定其他人
    員擔任,其餘委員分別市級教師會代表二人、校長代表二人、專家學
    者代表一人,家長團體代表一人、醫療專業人員一人、法律顧問一人
    及教育行政代表四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委員聘期均為二年,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選,其聘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本小組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本小組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案件經學校調查屬實,且進入輔導期者,被
    輔導者應接受教學專業輔導員之輔導;輔導期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
    經學校書面提出需求,本小組得指派教學專業輔導員;教學專業輔導
    員於輔導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六、本小組協助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