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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運秘字第113000698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運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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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功能,實施
    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程序
    ,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採購,係指本局各科(室)新臺幣十五萬元(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案;所稱採(請)購單位,係指本局各科(室)。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報價或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
    商辦理採購。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
    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 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
    明。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並授權
    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
六、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未達新臺幣一千元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
    記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一千元以上之非消耗性物品或
    一萬元以上之財產,辦理核銷程序時,由秘書室財產管理承辦人辦理
    相關財產(物品)增加作業。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簽採購單位(秘書室)
         、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決行。
   (二)憑證核銷程序:使用單位完成驗收會簽財務登記(秘書室)、審
         核(會計室)、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決行後、交付憑證核銷(會計
         室)。 
八、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採購人員不得為驗收人員。

九、各採購單位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
    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本局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
    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