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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攤販集中區使用道路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04807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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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
第三條  攤販集中區攤販應依使用道路面積繳納道路使用規費。
第四條    前條道路使用規費,每年以攤販集中區使用道路範圍內各筆土
   地每平方公尺按核准當期申報地價平均值,乘以核准設攤使用面積
   所得總額,依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前項使用道路範圍,由攤販集中區管理委員會依核准攤販名冊
   計算各攤販使用面積後造冊,送經發局核定。
     第一項道路使用規費應配合土地申報地價調整年度定期檢討調
   整。因土地申報地價調整檢討時,調漲幅度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且不得逾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經發局得參考攤販集中區區域及經營狀況,在道路使用規費百
   分之三十範圍內酌減之。
第五條  道路使用規費每月計徵一次。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徵。
     攤販集中區攤販應於收受經發局繳費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
   納道路使用規費。
第六條  逾期繳納道路使用規費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
   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外,並依
   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納之道路使用規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至攤販繳納之日止,依原滯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