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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5005623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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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
    ,培養學生尊重本土文化及熱愛家鄉進而關懷世界的情操,特設臺中
    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整理、建檔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書籍、影音、文物資料
      等,提供教師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
(二)編輯、修訂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提供本土教育(語言)教
      學活動運用。
(三)研發、製作多元化的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提升本土教育
      (語言)教學活動實施成效。
(四)建置、充實、維護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中心網頁。
(五)整合本市本土教育(語言)教學人力資源,辦理推廣本土教育(語言)
      教學研習及相關活動,增進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教學品質。
(六)充實設備並結合公私立地方資源,建立本土教育(語言)教學網絡。
(七)辦理本土教育(語言)之評鑑與考核。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二人,由本局副局長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
    市何厝國民小學校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各項業務。
四、本中心下設三組,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各組工作業務。
      2、本中心經費支用及核銷事宜。
      3、購置並維護本中心設備、圖書資料。
      4、印製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5、規劃辦理本市本土教育計畫推動事宜。
      6、其他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
      1、由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語文領域本土語言輔導小組兼任。
      2、蒐集及整理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及典籍。
      3、編輯及修訂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4、研發及製作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
      5、提供本土教育(語言)教學疑難問題諮詢服務。
(三)推廣組:
      1、下設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教學中心學校
      2、建置及維護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網站。
      3、辦理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4、協助辦理本市本土教育計畫推動事宜。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土語言教學中心學校校長
      就學校主任、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五、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六、本中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為主席
    ,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為主席。
七、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