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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石區政字第103001166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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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本所電梯設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機關員工及洽公民眾搭乘
    電梯安全,落實定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效能,特制定本
    電梯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二、本所電梯設備應由指定專責單位維護管理,並負責維修保養等事宜。
三、本所電梯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須由廠商負責派專業技術人員至機
    關設備裝設處所,進行每月定期保養維護,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
    存查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單位及專業廠
    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查考。
四、電梯設備檢查員、專業技術人員應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申報檢查
    、維護保養結果,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五、本所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每月例行保養應包含檢查項目如下:
   (一)機械室內各機器。
   (二)乘廂周圍各機器。
   (三)乘場周圍各機器。
   (四)昇降路內各機器。
   (五)坑底內各機器。
   (六)各部照明與裝潢。
   (七)其它。

六、本所電梯設備,每年應執行年度安全檢查,並完成年度安全申報。

七、本所電梯設備之緊急求救按鈕或警報器,應與本所安全管理人員連
    線,俾利遇有危安事件,可立即求助消弭危難。

 

八、遇有電梯故障情形,若維修廠商技術人員於2小時內未到場處理,可
    扣減廠商應領之維護經費。因業務過失導致本機關員工或洽公民眾
    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不得
    異議。

九、本所機關遇有電梯設備遭破壞、攻擊或其他危安事件, 應即通報
    首長、秘書室及政風室,並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後續案件查察及其他
    安全協助事宜。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處,依建築物電梯設備管理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