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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網際網路資訊揭露防制洩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政字第10300219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適經管網站資料,並建立
    資料維護及防制洩密機制,以確保網站資料之正確性、安全性與時
    效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網站資料係指建置於本所網際網路伺服主機上之資料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自行架設或連結本所網路伺服器者不在本要點
    內。
三、本所網站集中管理,由資訊管理單位統籌建立網站安全維護,防止
    網頁受到惡意攻擊或竄改。
  (一)資訊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於各網站主機設置帳號及密碼供
        本機關各單位運用,並對各帳號之使用權限妥善設定以維持系
        統安全,其登入網站主機之帳號密碼則由使用單位自行保管。
  (二)網站各主機若發生資通安全各等級事件,應依據國家資通安全
        應變中心訂定之作業流程通報上級負責資通安全權責單位,並
        依據指示事項排除事件。
四、網站資料維護分工如下:
  (一)資訊管理單位:負責本所後台網站管理系統各項功能權限設定
        、管理及網站系統功能之建置與維護。
  (二)各單位:
       1、指派專人檢視本所網站上與業務相關之資料、表格等,有無
          異常或洩密。
       2、新增或異動資料應依本要點辦理,並保持資料更新,以提供
          即時正確資訊。
       3、負責網頁內容相關業務原始資料之蒐集、彙整與提供,並檢
          視與校對新增或異動後之網站資料,確保正確。
五、網站資料更新、異動之程序:
  (一)網站資料提供:各單位負責將原始資料蒐集、彙整及提供,並
        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二)網頁製作:由資訊管理單位負責製作或委外辦理;各業務單位
        得因個別需求,自行製作所屬網頁。
  (三)網站資料發布:各業務單位自行製作之網頁,並得傳送予資訊
        管理單位刊登上網;由資訊管理單位檢視各單位提供之電子檔
        與書面資料無誤後,將網站資料新增或異動。
  (四)網頁資料檢核:刊登上網後,各業務單位應即時對該網頁內容
        進行線上檢視或列印校對,對於過時資料則應移除。
  (五)本所各單位應將宣導事項、相關活動或新聞稿等資料,依權責
        簽准後,自行將資料更新於本所網站相關項下,並負責資料之
        正確性與時效性。
  (六)各單位提供之網站資料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機密性、敏
        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資料不得上網公布。
六、網頁得由各單位自行利用後台網站管理系統製作更新,並依前點所
    定程序進行資料上網、校對。
七、使用本所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其
    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網站製作人與其原著作
    人所有,如要轉載使用,應事先經本網站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目的加以使用。
八、網站之建置或維護違反資訊安全管理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九、本要點陳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