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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緊急應變處理機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梧區政風字第10100166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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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維護本所人員或機關財物安全或洽公民眾個人人身安全,
    使可能傷害或損失減至最低程度,特採行本作業要點之各項應變措
    施。
二、適用範圍(時機):本作業程序適用於民眾異常行為,可能影響本
    所公務正常運作,或危害洽公民眾、本所同仁人身安危或機關財物
    安全時。
三、權責單位(人員):當洽公民眾或異常行為有危害本所相關設施及
    人員(含同仁及洽公民眾)安全之虞時,依據情節不同,由事發當
    時之業務主管課(室),情節重大者,以通知轄區警察、呼叫救護
    車方式協助處理,以達到最佳處理結果。
四、作業說明:
  (一)民眾異常行為包含破壞設施行為、肢體衝突行為、身體狀況有
        異常行為等3類。
  (二)遭遇各項危害或破壞事件秘書室及相關課(室)應保全錄音、
        錄影存證資料,供爾後查證之依據,協助機關處理後續作業事
        宜。
  (三)異常行為處理方式:
       1、破壞設施行為:洽公民眾之不理性行為,嚴重影響現場秩序
           並疑有破壞電腦等相關設施時,應立即電話通知轄區警員即
           時到達現場,以嚇阻犯罪或減輕損害之效果,且同時通知政
           風室、秘書室及相關業務主管課(室)協助。
       2、肢體衝突行為:洽公民眾之不理性行為,影響現場秩序並有
           危及人身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電話通知政風室、秘書室及相
           關業務主管課(室)協助,情節重大者,並請求轄區警員即
           時到達現場,以嚇阻犯罪或減輕損害之效果。
       3、身體狀況異常行為:洽公民眾身體狀況有異時,應先行協助
           民眾躺臥休息,如仍有不適,經當事人同意後應協助呼叫救
           護車送醫救治並聯絡民眾親屬。
  (四)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