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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總字第10200012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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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民眾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校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
    並敘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組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本校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
         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
         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起算。
   (二)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本校
         文書暨檔案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向文書組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
         通知書併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校長核示後通知申請
         人。
   (三)檔案應用申請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三)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表三)簽名。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承辦單位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本校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
    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檔案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
    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
    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承辦單位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承辦單位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
    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2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費
         用。
   (三)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
         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前項收費由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校總務處出
      納組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