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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小型工程費支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道字第10800334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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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辦理小型工程,加強
    基層建設、改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品質及辦理小型工程費之支應事
    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所轄管各項道路主體設施,無土地糾紛者,依規辦理設計發包施
    工,建議者應為下列之一:
   (一)本市議會、區公所或其他機關建議案。
   (二)里民大會、里業務會報或區務會報決議案。
   (三)各級民意代表或市民建議案。
   (四)其他經勘察確有必要改善者。
   (五)市長及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三、優先支用小型工程費之項目:
   (一)緊急搶修工程。
   (二)突發事故之維修。
   (三)市長及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四、小型工程施作項目:
    (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
    (二)橋梁、箱涵、涵洞修建。
    (三)駁坎、台階、護坡、欄杆修建。
    (四)路燈設施維護及增設。
    (五)公園綠地廣場設施維護及增設。
    (六)道路管理需求經費。
    (七)其他相關工程。
五、小型工程禁止施作項目:
    (一)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同意書者;但本局及所屬機關依法令得使
        用、養護或施作者,不在此限。
    (二)非供公眾使用之私設巷道、私人庭園、晒穀場或其他私有設施。
    (三)私人建築工地及可歸責於起造人或廠商毀損之公共設施之修復。
六、本局委託區公所辦理之小型工程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