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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人字第104000750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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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聘學有專精、經驗豐富對本
    局業務有助益人士,擔任法律顧問,為本局業務貢獻心力,備供諮詢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法律顧問,除須具備律師或曾任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學系教授資
    格外,應具有下列專長之一:
   (一)城市行銷。
   (二)影視產業之軟硬體建設。
   (三)有線電視管理及輔導。
   (四)傳播法令。
   (五)其他熱心新聞相關工作或對業務具有相當嫻熟度,足資新聞業務
       推行諮詢。
三、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聘請法律顧問一至三人,其服務項目如下:
   (一)關於本市城市行銷及傳播法令等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市影視產業之軟硬體建設、有線電視管理及輔導等法令諮
       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新聞相關工作之推行諮詢等事項。
 本局法律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局法律顧問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局長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顧問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局法律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健康狀況不適任職者。
   (七)不當之行為或言論致影響本局業務推行或傷害本局形象者。
五、本局法律顧問為無給職。
六、本局法律顧問之運作、聘任等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
    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