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8: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政字第104008506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
    密,使民眾勇於檢舉、陳情不當不法情事或提出相關建言,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件當事人之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保密注意事項:
(一)本局受理之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
      或密封交付各單位主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處理,由專責人員親自
      檢視內容,指派承辦人員辦理。如須移請其他單位辦理,應以密件
      封裝遞送。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其他
      足資作為身分辨識之資料。
(二)民眾親至本局或本局所屬各區清潔隊表明檢舉或陳情時,受理人員
      應選擇適當場所及採取必要隔離措施,並將檢舉或陳情內容製成書
      面紀錄。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檢舉(陳情)人全程錄音。
(三)民眾以電話向本局提出檢舉或陳情者,收話之人員應依照前款規定
      辦理。
四、現場處理稽查案件保密注意事項:
  (一)本局辦理稽查作業,不得向被檢舉人洩漏檢舉(陳情)人姓名、地址
      、聯絡方式或其他足以推測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並不得將檢
      舉內容供被檢舉人觀覽。
  (二)本局辦理稽查作業,應恪遵對事不對人原則,不可藉詞係人民檢舉
      或陳情作為執行稽查之托辭。
  (三)本局辦理公害陳情案件,如檢舉(陳情)人會同辦理稽查,應先告知
      檢舉(陳情)人前往稽查地點可能肇致身分曝光之風險,並於稽查紀
      錄載明告知時間。
五、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保管作業保密注意事項:
  (一)承辦人辦理檢舉或陳情密件公文處理流程時,應將相關文件放置於
      專用密件公文夾內,傳遞時,應以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封裝;下班
      後,應收妥於辦公桌(櫃)內。
  (二)彌封歸檔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及檔案,非經本局局長或單
      位主管之同意,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申請
      文件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三)本局報案中心對於公害陳情案件之檢舉(陳情)人身分應予保密,並
      應設置附鎖鐵櫃,妥善收存「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件管理系統
      處理管制單」、「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或
      其他登載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六、發函作業保密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函復檢舉(陳情)人與被檢舉人或相關
      單位之文件,不得將檢舉(陳情)人與被檢舉人或相關單位併列於同
      一函文。如確有兩者併列之必要時,應僅列檢舉人或陳情人字樣。
  (二)函覆檢舉(陳情)人之公文應以雙封套封裝掛號寄送,外封套上不得
      印有本局字樣或標示。
七、專責人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或陳情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
    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本局局長或授權人員,並通知
    政風室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以查明疏失責任歸屬。
八、政風室得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至本局各科(室)、大隊及各區清潔隊
    實施保密措施督導及檢查,以預防相關洩密疏失之發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