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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9: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21772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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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再生
    之推動及執行,設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及審議本市都市再生及發展相關政策與計畫。
(二)推動、協調及整合本市都市再生及都市發展相關事務。
(三)督導及考核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都市再生事項之執行。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副市長
    、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財政、經濟發展、建設、文化、交通、觀光旅遊
         、地政、民政、水利、法制等都市再生發展相關事務局處機關首
         長或本府顧問十人至十二人。
   (二)本府所屬區公所區長一人至三人。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十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前項會議,得由主任委員視議題性質邀請業務相關之機關代表出席,
    並得邀請相關人士與會。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府內機關委員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
    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工程科科長兼
    任;置幹事二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員兼任。
    本府各業務相關機關應各指派一人兼任連絡人,負責連繫都市再生相
    關事宜。
八、本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其成員由前點第二項各機關所指派之人員兼
    任。該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執行秘書視需要不定期召
    開,並得邀業務相關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會議。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依權責分行各相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並應報
    經本府核定。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