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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5: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所屬員工與廠商互動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法政字第10400005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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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局所屬員工廉能倫理責任
    一、本局所屬員工應恪守法規,維護法制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以建
        構本局廉能及優質之組織文化。
    二、本局所屬員工平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
        ,並考量整體公共利益與市民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工作,以
        確保為民服務之品質及致力於行政效率之提昇。
    三、本局所屬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貳、本局所屬員工與廠商(業者或其他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間行為之禁止
    本局所屬員工與廠商(業者或其他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下略)間不得有
    以下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或辦理採購過程
        中洩漏底價、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
        選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借理由不當辦理變更設計、浮編或追加預算
        、展延履約期限、浮報結算數量金額或於履約、驗收或保固階段
        為不實行為等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約)定辦理或從事不實之監辦(造)、檢
        (估)驗(定、查)、稽查、審查或驗收等行為。
    五、不得為圖利廠商而不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辦理逾期或
        其他違規(約)之扣罰行為。
    六、不得於特定採購案件規劃、設計、簽辦過程、招標、審標、評選
        (審)、比(議)價、決標、簽約、履約、驗收、付款及保固等期間
        ,與廠商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或不法接觸。
    七、不得利用職務(權)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或不符合正常社交禮儀之餽贈。
    八、不得接受具職務上利害關係廠商之餽贈,更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
        機會或方法(如稽查、審查、評審、評選等時機)向廠商索取具經
        濟或交易價值的物品,如優惠券、門票、禮券、禮品等。
    九、不得接受與本人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飲(邀)宴應酬及其他免費
        或優惠招待,如打高爾夫球、參加俱樂部會員、洗三溫暖、國內
        外旅遊等。
    十、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任何賭博(博弈)行為。
    十一、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酒店等不正當場
          所。
    十二、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生育、陞遷、退休
          等機會向廠商索取財物或回扣,且應避免與廠商有公務外之金
          錢往來。
    十三、不得利用公務機會或公餘時間,為廠商僱用或替廠商從事業務
          或兼職行為,亦不得私自於公務機關中為廠商送件或為其他業
          務行為,以獲取報酬或不正利益。
    十四、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等採購案
          件,亦不得有私自將專業證(執)照借他人使用或自行兼職或借
          牌營業等行為。
    十五、不得要求廠商無償或優惠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
          步以接送本人或家屬或親友。
    十六、不得安排本人或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廠商處任職,本人或親屬亦
          不得假借本人之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投資(插股或插乾股)
          予與本人有業務往來之廠商。
    十七、不得接受廠商之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為,亦
          不得為廠商向機關其他同仁或審查委員等人員請託關說或施壓。
    十八、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
          規範或解釋。
    十九、對於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其他不正利益或招待或
          請託關說行為均應予以拒絕。
参、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守則,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從重懲(議)處,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務部廉政署或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二、本局所屬員工有違反本守則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機關首
        長及政風單位並依規處置者,應受公務員相關法規之懲處。
    三、本守則經奉本局 局長核定後據以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