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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施作空間不足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水污工字第10802289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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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以下
    簡稱接管工程),排除後巷因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致施作空間
    不足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管工程所需後巷最小施作空間如下:
    (一)後巷為單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且
        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
    (二)後巷為雙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
        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
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於後巷施作接管工程前,應召
    開施工說明會。
四、用戶應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並應負責相關修復工程。
五、接管工程因後巷有違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執行違建拆除作業
    :
    (一) 用戶已逾越期限,仍未依第四點規定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
         作空間。
    (二) 經水利局個案勸導後,用戶仍未依前點規定自行興闢留設後巷
         最小施作空間,致無法埋設管線,影響周邊用戶接管權利。
    前項違建拆除作業,應由水利局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相關規定
    ,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移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
    局)配合接管工程期程併同辦理。
六、前點違建拆除作業權責分工如下(如附表):
    (一)水利局調閱建築物地籍圖、使用執照圖及使用分區圖,並會同臺
        中市各區公所辦理現場會勘作業。
    (二)都發局依相關法令辦理違建之認定及拆除作業。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執行違建拆除作業時,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四)水利局應將拆除作業所需機具及人力費用,納入用戶接管工程經
        費中併同編列。
    前點拆除作業處理流程如附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