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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成立大會辦理代表宣誓就職典禮與主席及副主席選舉選務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07030559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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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  則
一、為規範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區民代表會)成立大會之臺中
    市和平區民代表(以下簡稱區民代表)宣誓就職與主席及副主席選舉
    程序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民代表會成立大會辦理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應於上屆任期屆滿
    之日,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召集在代表會所在地舉行;主席
    及副主席之選舉應於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由區民代表
    會辦理。
貳、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
三、本府依據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區民代表當選人名單,通函召集各
    區民代表當選人準時出席宣誓就職典禮與選舉主席及副主席,並由區
    民代表會另行通知區民代表當選人。
四、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之主持人,由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
    。其推選會議由曾任區民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
    者主持之。
五、區民代表宣誓就職由本府派員監誓。
六、區民代表宣誓應於區民代表會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
    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
    詞。
七、區民代表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
    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
    厲之制裁,謹誓。
八、誓詞應由宣誓人及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並副
    知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區公所)。
參、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
九、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由區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
    選之。舉行選舉時,先投票選舉主席,再選舉副主席。
十、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其主持人,仍由依第四點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
    禮時所推舉之主持人擔任之。選舉時應有宣誓就職區民代表總額過半
    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
    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

    依本要點第十七點規定之抽籤定之。
    前項選舉,區民代表出席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由
    區民代表會以書函最速件通知區民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區民代表出
    席仍未過半數,但已達區民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
    進行選舉, 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
    區民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十一、主席及副主席選出後應即宣誓就職,其宣誓就職之主持人,亦由區
      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時所推舉之主持人擔任之。如主席或副主席為
      主持人時,由區民代表會另行依第四點規定,再另互推一人主持主
      席及副主席宣誓就職典禮,並由本府核派之人員為監誓人。其誓詞
      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
      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
      嚴厲之處罰,謹誓。
十二、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由區民代表會行政單位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
      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代表
      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
      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區民代表會行政單位未成立前,由籌備小組
      遴派管理員。
十三、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人以上。 
      (二)不用區民代表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六)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七)不加圈完全空白。
      (八)不用區民代表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九)選舉票之選舉人未記名。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
      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含主任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
      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監察員於行使表決爭議票,涉及自
      身利益時,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
十四、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票由區民代表會依下列方式印製:
    (一)選舉票得比照區民代表選舉票規定式樣印製,號次欄、相片欄
          得刪除,並應刊印選舉人姓名或選舉人簽章處。
      (二)候選人姓名將全體區民代表姓名依區民代表當選人名單公告之
          順序,在適當長度下由區民代表會自行決定,視候選人多寡,
          以一排或二排或三排之方式橫列印製,分排橫列時上下之間隔
          至少應達一公分。
      (三)選舉票應冠以「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第○屆主席(副主席)選
          舉選舉票」,名稱分主席及副主席二種分別印製各二套,其上
          並加蓋區民代表會印信。
十五、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經唱名三次未
      經到場領取選舉票時,視同棄權。投票完畢應即當場開票。
十六、開票完畢後應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
      別包封,並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交
      由區民代表會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
      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十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如經第二次投票,得票數相同時,應以抽籤決
      定,其抽籤方式如下:
      (一)先依經公告之區民代表當選人名單順序抽籤決定抽籤順序。
      (二)依前款抽籤抽定之順序先後,抽籤決定是否當選。
十八、印信交接於區民代表會併同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與主席及副主席
      選舉程序舉行,於主席宣誓就職後致詞前由本府派員監交。
十九、本要點第十八點所定之致詞係指新當選之主席致詞。
二十、主席及副主席選出後,應即由區民代表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
      人名冊各一份,先行傳送本府,並於三日內備文將上開表件、主席
      及副主席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相片三張函報本府發給當選證書,並由
      區民代表會函知本區公所。
肆、附 則
二十一、區民代表會辦理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與主席及副主席選舉事務
        ,應事先妥為規劃並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實施要點及任務分工
        表,函報本府備查。
二十二、區民代表會辦理本要點工作,得協調本區公所調用人員支援。
二十三、區民代表會通知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報到時,應請其攜帶本府
        寄發之召集函、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
        影響秩序維護之物品入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