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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8: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新住民研習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戶字第10800133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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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新住民研習教室空
    間使用,提供各機關團體從事新住民相關議題之集會、研習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管理單位為本局戶政科。

三、本要點所稱教室,係指西屯區公所六樓臺中市新住民研習教室(以下
    簡稱本教室)。

四、本教室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開放
    使用。

五、申請使用之機關、團體須於活動日1個月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依申請書格式詳細填列,經同意後繳納租用費及
    保證金。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辦理新住民相關議題之集會、研習活動
    等,得申請免費使用。

六、申請本教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應立即
    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七)使用場地造成本局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
(八)各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法會儀式等。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本教室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租借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
    貼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建築或
    用品設備時,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如有遺失應照時價賠償。

八、申請租用本教室之機關、團體,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本教室場地租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一)使用時間以不超過本教室開放使用時間為原則。
(二)由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擔任協辦單位者,各項費用依收費標準表減半收
    取。

十、本教室租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
    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二)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前,向管理單位
    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但保
    證金仍無息退還。

十一、租用本教室期間使用公共區域範圍(例如停車場、電梯、廁所、茶
      水間…等),應遵守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場地使用相關規範。

十二、本教室經依規申請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並由
      管理單位派員加強管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