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6: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墩字第102002326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審議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大墩中心)典藏相
    關事項,特設置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典藏審議
    委員會設置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大墩中心典藏品之評鑑、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取得、
    保管、維修及減少等有關事項。

三、審議範圍:為美術品,包括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
    版畫、複合媒材及其他美術品(如美術設計、粉彩…)等。

四、本會依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五、本會之設置得依審議標的媒材區分之需要,分設若干組,每組委員五
    至七人,由大墩中心聘任之。

六、本會每組之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
    員同意為決議。

七、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三年以上,近
      三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年以上,近五年
      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八、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

九、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審議制度,審議結果將於大墩中心網站公布。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