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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法秘第1020012410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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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充分運用本局會議室,並
    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管理要點所稱會議室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臺灣大道市政
    大樓文心樓十樓十之二會議室。
三、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本局借用單位
    逕於NAS公布欄登記使用;本府其他機關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不含例
    假日)向本局秘書室提出使用申請,並以先登記先使用原則辦理。但
    遇特殊情形,本局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四、會議室設有投影設備,借用機關或單位應事先申請,並自行備妥筆記
    型電腦;投影機遙控器使用前向本局秘書室借用,用畢歸還。
五、會議室使用時應將該會議名稱、時段及承辦機關或單位公布於會議室
    門口電子看板。
    本局借用單位以電子看板影片輪播系統登錄;本府其他機關借用者由
    本局
    秘書室代為登錄。
六、借用機關或單位應自行引導參加人員至會議室,不得於會議室牆面張
    貼海報或其他宣傳品。
七、借用會議室開會應使用重複用杯具及作好垃圾分類等環保節能措施。
八、借用機關或單位使用會議室當日,由本局秘書室人員陪同並說明本管
    理要點,使用後應即自行回復原狀、清潔場地及將桌面。如有損壞、
    污漬或其他財產損失,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若於使用前即
    已產生瑕疵或損壞者應事先告知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