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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坡字第10800119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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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機制,落
    實上游保水、中游防洪、下游排水之綜合治水方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作業,得設置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聯外排水審查事項。
(二)辦理滯洪池及沉砂池出流量及排放路徑審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審查事項。
四、本小組由水土保持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
    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其餘由本局遴聘(派),任期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出
    席委員互選產生。
五、本小組委員因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或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
六、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三位以上委員出席,決
    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局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依規定按次核付出席費。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請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
    席。

七、本局坡地管理科為本小組之幕僚單位,於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後,應請
    該計畫承辦技師提送「聯外排水檢討說明書」供本小組辦理初審會議
    。
八、水土保持計畫經初審會議後,依序提送本局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或團
    體審查,並將初審意見納入第1次審查會議紀錄。

九、本小組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