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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進出管制感應釦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林字第11000344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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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管理
    及維護作業,依據「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公告管制事項暨「高美濕
    地保護區及週邊環境管理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訂定本須知。
二、依本須知申請進出感應扣者,除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施
    行細則、「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公告管制事項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須知辦理。
三、申請資格及受理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且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清水
      區高美里、高東里、高西里、高南里及高北里等五里之民眾(以
      戶為申請單位,每戶乙枚為限),由本市清水區公所受理申請。
(二)設籍於本市前述地區以外之民眾,由本市清水區公所受理申請,
      以個案方式函轉本局辦理。
四、申請所需檢附文件:
(一)「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進出管制感應扣申請表(如附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設籍於本市前述地區(清水高美五里)以外之民眾,應檢附   
      從事農漁業行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逕向本市清水區公所領取申請表填列,並檢具戶籍謄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予公所辦理初審,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二)初審合格者,由區公所函轉本局辦理複審。
(三)本局複審結果由區公所轉知申請人,並發予審查合格者已註記編
      碼之感應釦乙枚。
(四)申請案件一經核可,即以申請書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人不得
      要求修改,且概不退件。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經審查同意並領取感應釦者,不得轉借(讓)他(非同戶)人使
      用。
(二)經發現感應釦轉借(讓)他(非同戶)人使用者,初犯者將停止
      其所持感應釦功能乙個月,再犯者即註銷其使用資格,同時需繳
      還所持感應釦並不得再申請。
(三)如遺失感應釦需申請補發者,均酌收工本費200元。
(四)凡持感應釦進入本市「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者,均應遵守本局
      依法公告之管制事項及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事,本局仍將依法
      究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