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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服務中心籌備處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工字第106001683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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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辦理臺中市精密機械
    科技創新園區服務中心成立籌備工作及落實公共服務,以提升服務品
    質及行政效能,特設「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服務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籌備處)」專責辦理園區有關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管理相關業務在「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服務中心」尚未
    正式成立前,仍由本局工業科辦理。
三、本籌備處辦理本局成立之「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服務中心」
    營運各項籌備工作,並設下列服務組、環保組及行政組主要辦理事項
    如下:
   (一)服務組:園區各項服務等相關事項。如: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廠
         商工廠設立登記、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等之收件追蹤服務,並
         協助廠商辦理設廠與營運服務,強化本府相關單位與服務中心
         之聯繫,機動提供必要性服務等相關事務。
   (二)環保組:園區各項環境保護等相關事項。如:受理廠商廢(污)
         水納管或排放申請書件、承辦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後續追蹤配合
         事宜、環保數據統計申報、研擬廢(污)收費機制等及排放管
         理等相關環保事務。
   (三)行政組:園區各項總務等相關事項。如: 研擬服務中心營運組
         織計畫、園區開發成本結算財產移撥建置及溯自廠商進駐時期
          計算暫收收取各項收費機制等其他總務相關事務。
     爲辦理前三項工作,得訂定有關作業規定公告之。
四、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由本局指派相當層級人員兼任,承局長之命綜
    理本籌備處各項籌設業務。
    (一)置副主任1人,襄助主任處理本處各項籌設業務。
    (二)置組長3人,負責執行本處各項籌設業務,並指揮、控管所屬人
        員各項作業事宜及其進度。
    (三)置組員4人執行本處各項業務工作,並得視園區營運需要設置專
        (兼)任助理若干人。
    前項組員、助理員及服務台人員職務,得視業務需求,約用具相關
    領域專長之人員擔任。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掛牌名稱為「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服務中心籌備處」。
七、本籌備處所需各項經費將由「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成
    本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至本局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服務中心
    成立後裁撤之。
九、本要點自核可後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