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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3285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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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經提供資訊之機關學校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
        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六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
        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七條  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