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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2: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1000085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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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調用市立中小學具有教育業
    務相關專長教師至教育局及教育局所屬二級機關服務,協助教育政策
    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師,係指本市市立中小學編制內之合格專任教師。

三、教育局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及其服務學校同意。
    前項調用應敘明調用理由及估算所需經費。

四、教育局以調用偏遠、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之編
    制內專任教師為限。但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

五、教育局對於調用教師之人數,應有總量管制,且同一學校之調用教師
    以二人為限。

六、教師調用期間以二學年度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且於調用期間表現
    優異,必要時得經調用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同意,並經專案簽准後,可
    延長調用年限。
    前項調用期間連續不得超過八學年。

七、被調用之教師,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其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被
    調用。

八、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
    )務。

九、調用教師之待遇按調用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
      原服務學校依原規定辦理。
(三)差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及相關補助比
      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四)差旅及加班費由調用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調用機關評核後,
    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