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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處理立案短期補習班違反法令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社字第1000090950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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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輔導立案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健全發展,並明確處理其違反法令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辦理不善、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
(一)未按期陳報有關表冊。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
(三)班名未照規定書寫。
(四)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設立人。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發明文件。
(六)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
(七)缺乏教學必要設備。
(八)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
(九)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
(十)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
(十一)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
(十二)班舍租借予他人使用。
(十三)經教育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改善,其情節重大。
(十四)核准立案後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
(十五)經減班或停止招生處分者,而仍繼續招生。
(十六)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
(十七)涉及國家考試、聯招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者,情節重大。
(十八)其他違反本基準規定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三、補習班違反前點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分之:
(一)第一次查獲發函糾正命其限期整頓改善。
(二)第二次查獲停止招生三個月。
(三)第三次查獲停止招生六個月。
(四)第四次查獲則撤銷立案。
四、前點處分自送達日起,三年內以累計方式加重議處。
五、第二點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依第三點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