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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06002349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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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休閒習
    慣。並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各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
         規劃活動內容。
   (二)各校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
         迫。
   (三)國小參加對象應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主,不得變相實
         施課業輔導。
   (五)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假、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法
         定長期假期為原則。
   (六)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及相關經費,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
         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考核要項:
   (一)活動訂有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二)經費運用符合規定。
   (三)舉辦之體育活動項目多元化。
   (四)參加活動學生名冊及參加人數占學校總人數比例。
   (五)活動課程配當。
   (六)活動安排具有特色。
   (七)學生反應。
   (八)能結合社區、社團等聯合辦理。
   (九)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十)其他
四、考核方式:
   (一)由辦理學校進行自我檢視。
   (二)由本市國民小學、中學體育促進會(以下簡稱體促會)組成
         考核小組,就各辦理學校所送成果資料進行考核。
五、考核編組:
    由本局體健科科長任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各體促會執行委
    員會主任委員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考核委
    員由體促會遴聘執行委員,負責考核學校之績效評定。
六、獎勵標準如下:
    (一)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優等若干名,每校主辦人員三人予嘉獎
         二次獎勵,協辦人員三人頒發獎狀鼓勵。
    (二)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甲等若干名,每校主辦人員二人予嘉獎
         一次獎勵,協辦人員二人頒發獎狀鼓勵。
七、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