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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所屬長青服務中心收費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青字第100001185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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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長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利用及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地下室停車場開放對象為長青學苑上課之學員及現場使用設備者。
三、開放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其餘時間及本中心休館日不開放使用。
四、停車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小時以內新臺幣十元
(二)超過一小時,二小時以內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小時,三小時以內新臺幣三十元。
(四)超過三小時,四小時以內新臺幣四十元。
(五)超過四小時,五小時以內新臺幣五十元(以下每超過一小時內加收新臺幣十元累進收費)。
車輛進入停車場五分鐘內離場者免費;繳費後十五分鐘內須離場。
車輛進入停車場未依本要點繳費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為維護本中心停車場環境清潔及維護停車場設備,車輛進入停車場依本府相關規定酌收清潔設備維護費,並依規繳入市庫。
下列人員免收停車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於本中心舉辦之會議,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社會局指派之公務車輛。
(三)設籍本市持有市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
(四)其他經市政府核准之人員。
五、本中心停車設備對停放之車輛僅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車內之財物,車輛使用人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負賠償責任。遇事故時,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六、車輛使用人停車及進出時,應依停車設備、方式及管理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及進出。停車時如有損毀停車設備或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本中心收費停車場印製入場收費票券,由停車人收執保管,車輛出場時憑單出場,保管單遺遺失而為他人持用出車者,應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八、本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經查獲者,除繳交停車費用外,應令駛離停車場。
    商業行為(包括擦洗車在內)
九、危險及易燃物品,請勿攜帶進入本停車場內。
十、使用本停車場設施之車輛,如遇天然災害或可歸責於本中心之意外事故,所受損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停車使用人停車如逾管制時間,該車應俟開放時間辦理繳費事宜及駛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