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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0: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1031098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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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及保障婦女權
    益,消除性別歧視,特置設置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實施方案等事項。
  (二)促進社會各界對性別友善政策及婦女福利服務之重視與支持事項。
  (三)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十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十四)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五)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十八)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十九)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處長。
   (二十二)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
             中一人須為大專院校年輕女性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
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
        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百分之四十。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者,得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機關、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社會局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負責本委員會秘書作業。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由本府各機關依據本府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設專案小組,討
    論機關內性別平等業務。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設分工小組,由主要權責機關負責幕僚作業,府外
    委員得依專業參加二組至數組。
七、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與臺中市各區公所
    主管、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