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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團字第10000971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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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社區活動中心充分使用功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指下列各社區活動中心:
(一)附設於各學校或各公有建築物撥用、共用之合法社區活動中心。
(二)本府或區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區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遇有天災或戰爭,社區活動中心即應作為避難所或救災收容中心。
四、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使用由區公所得視地方實際情形以分樓層或活動性質之方
   式分別由社區發展協會及里辦公處管理使用。
五、由各區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保險費、公共安檢、改善費),依實際需要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社區活動中心除提供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其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七、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向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提出,向委託管理單位申請者,需經區公所備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齊單位函文,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復場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民間團體尚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活動計畫書。
(二)個人申請者,需持身分證,備齊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復場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
八、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之規定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請參照本要點第十五點之規定繳納。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請免繳使用清
          潔管理費。
    (四)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合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請免繳
          使用清潔管理費。
    (五)屬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事業者,區公所得視實際
          狀況酌減使用清潔管理費。
    (六)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並
          經區公所同意者,得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七)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或民間社團均應酌收水電費(本府及本府社會
          局除外),其收費標準由各區公所訂定之。
九、機關團體或個人長期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應每年重新申請,經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同意。
十、申請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十一、經同意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除經區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三、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均應予登記列冊管理。
十四、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應訂定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並懸掛於活動中心內,供民眾遵行。
十五、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基準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應依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及使用之附屬設備,依據本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基準表(如附表二)收費,各區公所得就實際情形自訂使用管理規定及收費標準,並報本府備查。
(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清潔管理費不予退還。
十六、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收取之社區活動中心百分之八十使用清潔管理費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十七、社區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並由區公所派員加強管理。
十八、區公所得視地方實際情形依本要點訂定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