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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服字第10701163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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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民服務事項,提升便民服務品
    質,特設置新市政、陽明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並訂定本要
    點。
二、各中心應設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參議以上人員兼任,承市長
    之命,綜理各中心業務,如有需協調事項,由主任召集、協處。
三、各中心受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督導,辦理各項便民服務
    措施。
四、各中心任務如下:
    (一)受理民眾諮詢、陳情、申訴及檢舉之案件。
    (二)受理民眾簡易申辦業務案件。
    (三)協助指導民眾填寫申請書表。
    (四)提供各項便民服務事項。
    (五)陳情案件涉及各管業務機關(單位)時,得由各中心主任商請各管
        業務權責機關(單位)協處。
    (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五、各中心服務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如有調
    整時再行公告之。
六、各中心派駐人員由本府或所屬機關(下稱派駐機關)指派熟諳法令、業
    務並具主動、積極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之專責人員提供服務。
七、各中心派駐人員受理市民申請、查詢時,態度應親切誠懇,洽談問題
    非屬權責範圍者,應請業務熟諳人員答覆,或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錄案辦理。
八、派駐人員之勤惰、考核與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準時上、下班,並完成簽到、退。
    (二)請假時應指定職務代理人,並依規填具申請書,送各中心主任核
        准。
    (三)不定期考核各中心派駐人員之生活、工作及勤惰,送派駐機關,
        作為升遷考核及續聘之參考。
    (四)各中心派駐人員處理問題適當、態度和藹、服務熱忱有具體優良
        事蹟者,各中心主任得專案或定期簽請敘獎。
    (五)各中心派駐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各中心主任得視情節輕重依相
        關規定報請議處,並得請求派駐機關重新遴派人員:
        1、懈怠職務者。
        2、行為失檢者。
        3、不遵從主管人員工作指揮者。
        4、上班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5、服務態度惡劣、工作績效不彰致影響各中心業務者。
        6、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者。
九、各中心如遇有民眾妨礙他人洽公或影響公務執行,得立即通報府會園
    區警察隊協處。
十、各中心所需相關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
    (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