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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社字第10000878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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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中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市國中補校學生一年級之入學,以年滿十五歲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登記入學;其學號比照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學號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
(二)國小補校高級部畢業(或結業),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三)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
(四)修畢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輟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五)國中肄業生輟學滿一年以上或因家庭清寒、家庭變故中輟,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專業輔導人員勸導無效者,持相關證件(如肄業證明書、成績證明、家長同意書、清寒證明、強迫入學委員會同意函、專業輔導員轉介單、家長切結書等)准予轉入國中補校,得編入相當之年級。
(六)其他持有國民小學畢業同等學力證明書。
國中補校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或因兵役致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二)因退學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三)前二款規定以外原因致國中肄業,年滿十五歲者,申請復學,得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國中補校轉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應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一個學期內以轉學一次為限。
(二)各補校註冊前,遇學生申請轉學者,學校不得拒絕,學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欲回原校就讀者,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三)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四)轉學生證件之審核,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籍。
國中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
(二)學生同時在二校註冊。
(三)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
(四)學生曠課或逾期未註冊,累計達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第十六點規定。
四、成績畢業及修業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中補校學生各項成績畢業事項,依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事項,除全銜外,比照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五、下列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
(一)學籍表。
(二)畢業生名冊。
(三)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下列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應保存十年:
(一)新生入學名冊。
(二)轉入學生名冊。
(三)學生異動表。
(四)學校概況表。
(五)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
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報備及查明責任,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影印補全。
六、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由學校核對,學校應將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報本府備查,學校如發現學生學籍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七、報核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入學證件應由學校妥為保存至學籍核定後始可發還。
(二)轉學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入學證件由學校核定。
(三)畢業生名冊: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八、國中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