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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行字第10501826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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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里配置里幹事,由區長視里戶數之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實際需要,統籌調配之。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區長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課(室)業務時,受有關課(室)主管之指導,並受配屬里長之督導,辦理里一切公務。
四、里幹事應與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落實為民服務工作。
貳、辦公方式
五、里幹事之簽到退方式由區公所自行訂定,並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
六、山地或偏遠地區所屬之里,區公所得因地制宜調整里幹事於里辦公處辦公,但每月應在區公所舉行會報一次,並由區公所派員督導考核。
七、里幹事赴里服勤時,應由民政課長核准,並註明外出事由、地點及往返時間,對於外出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八、各區公所得排定里幹事至區綜合服務臺輪流值勤,輪值方式由各區依業務現況另行訂定之,但輪值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九、里幹事除辦理所屬里業務外,並得由區長統籌調派支援辦理上級交辦臨時、重大、緊急業務及區長指定業務。
參、服務要項
十、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市政建設宣導傳遞。
    (二)結合及協調地方資源推行里文化、休閒、育樂活動。
    (三)辦理里例行會議,應按規定協助召開鄰長會議、里工作會報、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作成詳細紀錄,建議案專案
          處理,並加強各項建議案追蹤、管制、會勘及催辦工作。
    (四)市容查報。
    (五)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
          、老人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及其他社
          政服務。
    (六)建立戶長資料名冊及家戶訪問,輔導各種申請書表之填寫及辦
          理里辦公處證明。
    (七)協助愛鄰守護、協助推行環保事項、協助地方治安(守望相助
          、春安、民防等)、協助推行社區發展事項及災情查報、通報
          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
          作。
    (九)協助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
          之查報。
    (十一)應加強原住民之服務,協辦原住民各項福利業務生活輔導及
            原住民生活教育協會輔導等工作。
    (十二)里長交辦事項。
    (十三)區公所交辦事項及其他依法令協辦事項。
十一、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瞭解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一)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
           獨居老人、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等進行訪視。
     (二)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三)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四)遇有急難救助案件,應隨時訪問,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
           止。
      被訪問人如有反應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
      處權責,即陳報區公所處理;若被訪問人持續無法訪視,應通報主
      管機關知悉。
十二、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個別簽奉區長核准後交民
      政課統籌辦理,以資聯繫。
十三、區公所每月至少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主任秘書代理,區公所各課室主管依業務需要列席,
      其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報告上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轉達上級重要工作提示。
     (三)報告督導或抽查里幹事服勤績效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各單位工作提示。
     (六)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七)主席指示及結論。
      里幹事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
      心得報告」,工作會報紀錄應函送各里辦公處。
肆、文書處理
十四、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里辦公處文書作業,里辦公處文書應由里幹事備簿冊編號登記或以電腦處理後列印,經里長核閱後,按序裝訂保管。
十五、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各項資料並應隨時更新:
(一)里辦公處得置備辦公桌椅、記事板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里幹事外出服務登記簿。
4.財產登記簿。
5.里內各項會議資料及紀錄。
(三)必備資料:
1.里沿革概況,行政區域平面圖及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圖。
2.里長、鄰長名冊暨里工作會報成員名冊。
3.里內寺廟、教會、神壇負責人名冊,低收入戶名冊、急難救助名冊、身心障礙市民名冊。
4.里內公益團體、義工、熱心人士及特殊事蹟楷模人士名冊。
5.戶長資料名冊。
6.里服務法令資料及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7.機關學校首長、各級民意代表名冊。
8.里內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名冊及其他社團名冊。
9.里內其他資料名冊。
伍、查報事項
十六、里幹事查報事項(各細目如附件)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
(四)妨害公共安全。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人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或增進民眾福祉。
十七、里幹事應利用在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處理,無法處理者,應通報區公所辦理。
十八、區公所接獲里幹事查報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區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查報事項非區公所權責者,應由區公所轉送本府有關單位或其他機關處理。
十九、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察,對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於里幹事工作會報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嚴予懲處。
二十、本府民政局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漏查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陸、訓練
二十一、本府民政局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舉辦法令及實務講習。
柒、督導考核
二十二、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二十三、區公所之民政課長應每星期核閱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二十四、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里工作會報及其他各項會議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訪問異動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
(六)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里民對里幹事之觀感及里、鄰長之反映。
(九)里幹事與里內各種組織的聯繫情形。
(十)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五、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察,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度綜合考評之參考。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輔導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二十六、區長對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本府或區公所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為使里幹事適才適所,由區公所調整服務區域或調任其他職務。
(二)里幹事於該區因故難以勝任者:由區公所專案提出,調整至本市其他機關服務。
二十七、里幹事之服務除里長隨時督導外,區長、民政課長應經常督導,本府得派員抽查訪問,抽查訪問時發覺里幹事服務不力者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相關各層級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