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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加強人員服務精神及在職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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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地政事務所人員服務精神及在職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櫃臺承辦人員對洽公民眾,應注意禮貌,態度和藹、言詞得體。
三、各櫃臺窗口應標明承辦人員姓名及業務項目或地區,承辦人員請假或出差時,應指派人員代理,如指定其他窗口兼辦,應於原窗口標明代理窗口號碼。
四、各櫃臺承辦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因故臨時離座,應將其職務代理人,姓名或窗口號碼於窗口前標明,職務代理人對民眾洽辦業務時,不得藉故推諉。
五、櫃臺承辦人員有服務不週、態度不良或與洽公民眾發生爭執時,服務臺人員應主動迅速排解,無法解決時,應即報請課長或主任處理。
六、各級主管人員應常至櫃臺處巡視,如遇櫃臺承辦人員與洽公民眾溝通不良或爭執時,立即問明原委,協助櫃臺承辦人員解釋疏導。
七、各級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櫃臺洽公人數或案件多寡情形,機動調配承辦人員支援工作,以提高服務績效。
八、土地、建物登記、測量標準作業程序表、申請人應備之文件及處理時限,應揭示於地政事務所明顯處所,以利洽公民眾參考。
九、地政事務所得實施櫃臺承辦人員定期輪調制度,依照業務難易及對工作之熟悉程度,以每一承辦人員承辦同項或同地區工作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十、各級主管人員對櫃臺承辦人員應就服務之績效加強考核,並給予適當之獎懲。
十一、服務臺應在明顯處設置,並標示服務項目。
十二、新進人員應由主管課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輔導。
十三、各級主管人員對於業務上之特殊疑難個案,應召集業務有關人員研議後再行核辦。
十四、登記人員應每星期,其他人員應每半個月,分組集會討論新頒法令或交換工作心得;地政事務所應每二個月召開全所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局派員列席。
十五、本局應視業務實際情形,分批調集地政人員施予在職訓練或對新進人員施予職前訓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