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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電腦軟體使用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企字第 1000200212 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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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衛生所充分有效使用及管理電腦軟體資源,以符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腦軟體(以下簡稱軟體),係指電腦程式及電腦程式之存放媒體。
三、本要點所稱管理,係指關於軟體之增置、登記、借用、歸還、減損等事項。
四、本局由企劃資訊科負責統籌辦理軟體之需求評估及軟體管理等事項,但得視業務需要,指定業務單位管理。
五、軟體使用之權利及義務,依著作權法及有關議定之合約辦理。
六、本局軟體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自行開發。
   (二)購置。
   (三)委託開發。
   (四)授權使用。
   (五)隨硬體設備附贈。
   (六)他機關贈與。
   (七)其他合法增置。
七、本局軟體購置原則如下:
   (一)相同之軟體集中採購。
   (二)公用類型(多數人使用)軟體,採用網路版或授權使用方式。
   (三)訓練用之軟體,採合約授權使用方式。
八、本局增置之軟體,於正式啟用前應由軟體管理單位填具軟體保管單(如附表),如有異動時,依發生之事實,記錄於軟體保管單。
九、電腦軟體之使用,應以公務使用為目的。被借用之軟體,涉及非法拷貝、販售、或有違智慧財產權之法規定,則該軟體借用者須自負責賠償及所有法責任。
十、本要點適用之資訊設備如下:
(一)本局、所電腦教室、實(試)驗室及公用之電腦設備。
(二)員工所使用之公務個人電腦設備、可攜式資訊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及PDA等)。
十一、資訊設備應設立管理者,屬公用使用者應於使用場所明顯處或場所使用管理規則中,標明「禁止使用非法軟體」,告知使用者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且須定期檢查並清除所提供之電腦設備上之非法軟體,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員工使用之公務個人電腦設備,由使用者自行約束不使用非法軟體,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三、本局每年由資訊安全處理小組召集人、政風室及資訊管理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受檢單位之管理員(為各單位及所屬衛生所之資訊安全處理小組成員)應會同並配合檢查,如有發現使用非法軟體,應立即刪除,並接受複檢,如仍未改善者,將送相關單位懲處。
十四、本局每年至少一次以寄發電子郵件方式或以第三類電子公文方式通知全體員工,注意所使用之電腦設備上不得使用非法軟體,並加強宣導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