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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11000147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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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及貫徹議場
      公開之精神,並保障發言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
      應顧及議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
      。影音訊號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以網路
      、有線電視台現場直播。採視訊會議時,亦同。
          前項影音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
      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攝影。
第三條    本會議員得在會內觀看或聽取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第四條    本會開會所製作之錄影帶、錄音帶應於會內指定之場所、官網
      或委託有線電視播放,除經議長許可外,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不得在
      議場擅自錄影、錄音。
          會外人員欲轉錄本會開會過程之影音資料時,應依有關規定提
      出申請。
第六條    經轉錄之影音資料,對外播放或播映,其責任應由播放或播映
      者自行負責。
第七條    本會開會錄影、錄音應保存三十年。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