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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山溫水游泳池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設字第10800207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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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文山溫水游泳池(以下簡稱游
    泳池),回饋本市文山垃圾處理場所附近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
三、游泳池由本府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本市市民、法人或立案之團體
    辦理。
四、游泳池以全年開放為原則,但垃圾焚化廠維修時,得停止開放。每日
    開放時段以十四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其開放時段
    如下:
    (一)上午:五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三)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每次開放時間均需清場並提早三十分鐘清池。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開放時間由受委託者自行訂定,但每天至少開放
    十四小時。
五、游泳池按時段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半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十元。限學生及身高一百五十公
         分以下者使用,學生入場時須出示相關證件。
   (三)回饋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限設籍於本市文山垃圾
         處理場所周邊一點五公里範圍內回饋地區行政里里民及身心障
         礙者,憑身分證明及相關證件優惠。
   (四)回數票及十人以上團體票最高不得超過全票八折之優惠;月票
         最高不得超過全票六折之優惠。但僅得擇一優惠。
   (五)供各級學校教學使用時,最高不得超過全票三折之優惠。
         本游泳池委外辦理時,得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前項各款收費
         標準百分之二百,並應報本府核定。
    收費標準遇有調整時,為給消費者適當緩衝時間,應於游泳池門口明
    顯處公告新收費標準與實施日期,並敘明同意已售出之舊票繼續有效
    且不得片面要求消費者補貼差價。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參加單項比賽之集訓選手,經本府專案核
    准者,得免費使用本游泳池。
    前項游泳池於委外辦理時,其租金或權利金得依前項選手之使用場所
    及期間依比例扣除。
七、游泳池之環境衛生及安全,應指定專人管理,並置救生員負責泳客之
    秩序及安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環境衛生:由管理員督導有關人員切實辦理。
   (二)食品衛生:由飲食部發售飲料食品,保持食品之清潔,並接受
         管理員之督導。
   (三)游泳池內之秩序與安全,應由管理員督導救生員維持,委外辦
         理時仍應置救生員,由負責人督導。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進入游泳池: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惡疾者。
   (二)無家長保護之兒童者。
   (三)攜帶危險物品者。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九、游泳池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管理員、救生員、醫生、護士、售票員
    、作業員、出納、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需要僱用,會計員由
    環保局會計單位派兼。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經營管理業務所需人員,由受委託者自行僱用。
    但回饋地區民眾得優先僱用。
十、游泳池委外辦理時,契約書另訂,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