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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自由路商圈太陽廣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商字第105004630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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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自由路商圈太
    陽廣場(以下簡稱太陽廣場)使用及管理,促進商圈之繁榮與改善市
    容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太陽廣場,係指臺中市自由路二段八十七號前之廣場。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四、太陽廣場對外開放,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但經本局
    許可者,得延長至下午十二時。
五、借用太陽廣場舉辦活動,除經本局專案核准外,應以公益、文化或商
    圈行銷宣傳活動為限。
六、機關、學校、團體、法人申請借用太陽廣場,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活動計畫書
   (二)場地佈置圖
   (三)清潔維護計畫書
   (四)交通維持計畫,不封街者免附。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並由借用單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
         始得使用,除經本局同意者外,每次借用以三日為限。同一期
         間有二單位以上申請者,以本局受理時間最先者為優先。
七、借用單位使用場地經本局核准使用後因故需改期者,應於使用前三
    日以書面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改期後之使用期間,本局無法提供場
    地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借用單位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場地全部或一部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借用期間屆滿,應立即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
   (三)嚴禁重型車輛進入借用場地。
   (四)應確實遵守垃圾分類,噪音防制與空氣污染等相關規定。
   (五)借用期間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
   (六)接受本局相關單位之監督及指導。
    借用期間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得終止借用且保證金不予發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借用者,終止其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活動性質有損害區內設施或植栽之虞。
   (四)婚喪喜慶影響環境安寧及空氣污染之活動。
   (五)廣場及相關設施養護期間。
   (六)活動內容與本局核准內容不符。
   (七)違反前點第一項規定經本局終止借用未滿一年者。
十、借用期間屆滿,借用單位應將場地點交本局,經本局查驗合格後,
    保證金無息退還。如有損壞設施或未清除垃圾之情事者,借用單位
    應於三日內恢復原狀或清除完畢,逾期未清除或未辦理者,本局得
    代為回復原狀或清除,其費用自保證金扣除,餘額無息退還,保證
    金不足者由借用單位補足。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