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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德水園身心障礙教養院營運績效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障字第099100001894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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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德水園身心障礙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服務品質,確保院民權益,以落實本府監督管理之責,特設置德水園身心障礙教養院營運績效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監督管理本院經營運作事項。
(二) 針對本院經營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實地評鑑工作事項。
(三) 確認本院評鑑指標事項。
(四) 提出具體改善及建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衛生、勞工、教育等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 法律、財務管理或護理專家等學者等二人至三人。
(三) 身心障礙家長團體或家長代表一人。
(四)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營管理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府內委員為無給職。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八、本委員會應依第二點第三款於實地評鑑後,經委員會議決議。本府得就監督管理結果,以正式公文通知本院經營單位限期改善。
九、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執行監督管理工作,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