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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愛心家園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障字第112037091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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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加強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發揮臺中市愛心家園(以下簡稱本園)之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園開放使用範圍為一樓左側及地下室部分空間(以下簡稱本場地)
    ,並以書面租用契約載明其面積及範圍(佐以圖示),面積約一百五
    十坪,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
三、於臺中市立案一年以上之身心障礙團體得檢附申請書(表),於社會
    局公告受理期限內,向社會局申請租用本場地;經遴選符合租用資格
    者,始得承租。
四、經核准使用本場地者,應與社會局簽訂租用契約,並依臺中市市有公
    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計繳租金。
    使用本場地應另行負擔水電及冷氣空調等相關費用,並與社會局委託
    經營本園之管理單位協商負擔方式。
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時間配合本園開園時間,其他時間應與社會局委託經
    營本園之管理單位協商後,始得使用。
六、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供處理或推展會務為限,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應自行負責場地維護管理清潔工作。
 (三)如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四)應嚴守使用時間。
 (五)任何人不得於本場地留宿。
 (六)未經許可,不得自行增設設施、設備。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用,已租用者,社會局得隨時終止租
    用契約: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從事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三)違反法令規定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涉及租用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