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請願專區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廳字第100002286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請願權利,設請願專區,供民
    眾表達意見,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請願專區,指臺中市市政大樓府前廣場。
三、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秘書處。
四、請願民眾使用請願專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請願法規定辦理,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
(二)涉及集會遊行者,應依集會遊行法向本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提出申請。
(三)搭設舞台等臨時性建築物,應依相關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許可。
(四)不得在請願專區毀損地面之磁磚、花木或在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或為其他毁損行為。
(五)預估參與人數,自備或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租借足量流動廁所。
(六)使用擴音設施時,音量應維持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噪音管制標準內,不得影響週邊環境安寧。
(七)任何汽、機車 不得駛入請願專區。
(八)其他本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所禁止之事項。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由各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