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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4 2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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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提升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言詞等向
    本局提出之陳情案件。
三、本要點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處理流程如附表。
(二)民眾檢舉或陳情案件,如屬檢舉類別者,應以密件處理。
(三)人民陳情案應依案情性質先行分類,承辦單位應依各類別處理期限
      辦理。第一類-檢舉類處理期限-14  日、第二類-陳情類處理期
      限-5 日、第三類-建議類處理期限-3 日、第四類-其他類處理
      期限-3 日。
(四)業務單位收到陳情案件後,如須移文或改分者,應會知研考單位銷
      案或改分。
四、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經列管之人民陳情(請願)案件,均須答覆陳情人或交辦機關,
      不得存查結案,用字遣詞採親切、口語化,並應將副本抄送研考單
      位或上級列管單位,尤應註明列管案號,以便銷號,如有遺漏視同
      未結案件。
(二)下列案件應優先處理:
      1.列有真實姓名、住址、電話及電子信箱地址。
      2.有建設性且事涉民眾利害關係及關切公共安全。
      3.對於有註明電話之抱怨案,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進一步
        了解案情。
(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規定辦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
      前項經簽准不予處理之案件,亦應知會列管單位銷案。
(四)陳情案件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主動電話聯繫或書面通知陳情
      人補陳,以免未能完整答覆而再度陳情。
(五)處理陳情案件時,無法於期限內處理完畢時,應在限期屆滿前填寫
      展期報告單簽請局長核准並將展延理由告知陳情人,再將展期報告
      單送研考單位錄案。研考單位應繼續追蹤管制至結案為止。
(六)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均予併案處理
      ,倘陳情案件業經本機關答覆陳情人後又接獲上級機關交辦同一案
      件時,應將辦理情形函覆交辦機關並副知陳情人及研考單位。
(七)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副本,研考單位不予列管,由總收文按一般公文
      處理程序登記掛號後,送業務單位自行處理。
(八)陳情案件之處理期限自收文次日起算至發文日止,例假日、等待陳
      情人補陳及上級機關釋覆之期間得予扣除。
(九)處理陳情案件公文得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回覆。
(十)研考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除逐案列管、嚴密管制處理時限外,於
      年度終了時,並應就陳情案件數量及所涉及問題之性質、類別及處
      理結果,予以分類統計,詳加檢討分析,依據分析結果研提改進建
      議,簽請局長核閱後,送有關業務單位參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