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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0 0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防止及清理欠稅獎懲審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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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欠稅清理、增裕庫收,依
    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本局清理欠稅及防止欠稅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之實際出力人員及督導人員。
三、獎懲期間:
    每年辦理一次,但承辦個案達獎勵標準者,得適時辦理獎勵。
四、獎勵條件與標準(如附表一):
(一)獎勵條件:
      承辦人員部分:
      1.清理欠稅承辦人員徵起已移送行政執行欠稅金額達到獎勵標準規
        定者。
      2.各稅承辦人員徵起尚未移送行政執行欠稅金額達到獎勵標準規定
        者。
      3.個案以一人敘獎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二人,但出力人員有具體
        事證,且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案敘獎
        人數得為三人。
      4.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之服務區人員,其當年度滯納期滿
        徵起率達到獎勵標準規定者。
      5.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主辦及系統人員,按當年度報部之
        滯納期滿徵起率辦理敘獎。
      督導人員部分:
      1.督辦清理欠稅業務之科長、分局主任、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
        ,經核定之徵起欠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
        獎令中最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
        度僅嘉獎一次者則不敘獎。
      2.分局轄區徵起之案件已辦理敘獎者,不得再重複併計總局科、股
        長中辦理敘獎。
      3.科長、分局主任、股長經獨立承辦徵起之案件,確具事證者,得
        依獎勵標準規定核獎,但不得重複併計。
      4.督辦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徵起率業務之科長、
        分局主任、股長,按轄區內同一獎勵期間,徵起率平均值達到獎
        勵標準表規定者,辦理敘獎。
      5.督辦欠稅業務及提高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徵起
        率之科長、分局主任、股長職務異動時,依其任職督導獎勵期間
        時間較長者辦理敘獎。
(二)徵起之欠稅如係因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退稅抵繳及欠稅人為
      辦理財產移轉登記而自動清繳,不得列入敘獎。
五、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依所經辦案件在一年內達到懲處標準規定者(如附表二)
      。
(二)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當年度徵起率未達百分之
      八十者,承辦人員應予申誡一次,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申誡二次
      。
(三)科長、分局主任、股長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以上受申誡二次處分者
      ,應予申誡一次。
六、符合獎懲案件,應於次年三月底前辦理,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
    稅徵起情形於滯納期滿二個月內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