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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輔導社會團體及女性成長讀書會辦理婦女福利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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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社會團體及女性成長讀書會辦理
    婦女福利活動,落實婦女福利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輔導補助對象為本縣立案之社會團體及經本縣備案之女性成長
    讀書會。
三、社會團體及女性成長讀書會申請本府補助時,應於活動三十日前擬訂
    實施計畫書(含活動經費概算表、講師名冊等)、自籌款證明及立案
    (或備案)證書影本等陳報本府。
四、本府輔導社會團體及女性成長讀書會舉辦婦女福利活動,經費補助審
    查標準如下:
(一)需辦理有關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及婦女學苑等活動,其方式以
      知性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研討會、訓練觀摩及宣導
      活動等,主題應包含婦女福利、婦女權益、性別主流化、婦女社團
      組織能力培訓、性別平等促進等,每案預計參加活動人數四十人以
      上者。
(二)每一活動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逾新臺幣二萬元者,
      專案簽請縣長核定。
(三)純屬休閒、體育、才藝等活動不予補助,觀摩活動規劃安排之地點
      及行程應以婦女福利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為主。
五、申請本府補助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及婦女學苑等,如未
    依計畫執行或未達預期效益(預計參加活動人數未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者),或未將成果、決算表及各單元成果相片等資料呈報本府備查者
    ,再次申請時,將不予補助。
六、申請補助單位社會團體應自籌百分之二十以上,備案讀書會應自籌百
    分之十以上。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