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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9: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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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之規定,整合
    、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特設臺中市老人福利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及推動。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事項之協調及諮詢。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事項之推動。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及臺中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
    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五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應由本府就本市轄內從事老人福利
    或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團體及基金會之人員遴聘。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社會處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