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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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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
    訴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設「臺中縣特殊
    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特殊教育發展方向。
(二)整合及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務,協助本縣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管道。
(四)審核及檢討特殊教育年度計畫及成效。
(五)研擬本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
三、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
    局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一)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含教育、社政、衛生等單位)。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民意代表一人。
(四)醫界代表三人。
(五)社團代表二人。
(六)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七)家長代表二人。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承辦人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不得少於一次;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諮詢顧問及相關家長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報經  縣長核定後,交由權責單位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